
房产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它指的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屋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房产抵押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从属性:房产抵押权是从属于主债权存在的权利。也就是说,抵押权的存在必须依赖于一个有效的主合同(如借款合同),并且其范围和存续期间也受到主债权的影响。
2.不可分性:指在整个债务未清偿之前,债权人可以就全部抵押物行使权利;即使抵押物被分割或部分灭失,剩余部分仍应担保全部债权。
3.物上代位性:当抵押房产因毁损、灭失等原因获得保险金或其他赔偿时,该笔款项即代替原抵押物继续作为债务的担保。
4.优先受偿权:当多个债权人对同一抵押物主张权利时,已登记设立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设立者;同为已登记设立,则按照登记先后顺序清偿。
5.追及效力:房产所有权转移后,原设定之抵押权继续有效并可向新的所有人追索。但若新所有人善意且无过失地取得该房产,则其可以对抗原有的抵押权人。
6.法定性与意定性相结合: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了设立、变更和消灭抵押权的具体条件及程序;另一方面,在不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协议约定具体的担保范围等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