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复习资料:进度控制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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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工期的确定一般来说,合同工期主要受建设单位的要求工期、工程规模的定额工期以及投标价格的影响。工程招投标时,由于工程项目工期紧迫,建设单位通常不采用定额工期而根据自身的现实需要提出要求工期,并由此限定投标工期,只从价格上选择相对低价者中标。因此,要求工期的科学合理和允许投标工期在平衡投标报价中发挥作用,将有利于减小建设单位在进度目标控制中存在的风险。
2、工程款支付的合同控制工程进度控制与工程款的合同支付方式密不可分,工程进度款既是对施工单位履约程度的量化,又是推进项目运转的动力。如合同文本对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约定方式通常为按每月完成工程量计量,可调整为按形象进度计量,即将工程项目总体目标分解为若干个阶段性目标,在每一阶段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根据投标预算中该阶段的造价支付进度款。
3、合同工期延期的控制合同工期延期一般是由于建设单位、工程变更、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而工期延误是施工单位组织不力或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两者概念不同。因此,合同约定中应明确合同工期顺延的申报条件和许可条件,即导致工期拖延的原因不是施工单位自身的原因引起的,例如,施工场地条件的变更,建设、合同文件的缺陷,由于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图纸变更原因造成的临时停工、工期耽搁,由业主供应的材料、设备的推迟到货,影响施工的不可抗力等。通常约定为在延期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提出申请,并递交详细报告,否则申请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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