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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案例分析(二)

2007-02-09 11:53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案例一

  某工程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中标单位并签订合同。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部分规定如下:

  (1)由于设计未完成,承包范围内待实施的工程虽然性质明确,但工程量还难以确定,双方商定拟采用总价合同形式签订施工合同,以减少双方的风险。

  (2)施工单位按建设单位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施工单位不承担因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的责任。

  (3)甲方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4)建设单位不能将工程转包,但允许分包,也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2.在施工招标文件中,按工期定额计算,该工程工期为573天。但在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开工日期为2002年12月15日,竣工日期为2004年7月25日,日历天数为586天。

  3.在工程实际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下列情况:

  (1)工程进行到第6个月时,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出通知,指令压缩国家基建投资,要求某些建设项目暂停施工。该工程项目属于指令停工下马项目,因此,业主向承包商提出暂时中止合同实施的通知。承包商按要求暂停施工。

  (2)复工后在工程后期,工地遭遇当地百年罕见的台风的袭击,工程被迫暂停施工,部分已完工程受损,现场场地遭到破坏,最终使工期拖IgT 2个月。

  [问题]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总价合同形式是否恰当?请说明原因。

  2.该工程合同条款中除合同价形式的约定外,有哪些条款存在不妥之处?请指出来;并说明理由。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为多少天,为什么?

  4.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国务院通知和台风袭击引起的暂停施工问题应如何处理?

  案例二

  某工程监理公司承担施工阶段监理任务,建设单位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承包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并规定2001年10月30日为投标截止时间。甲、乙等多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乙承包单位11月5日才提交投标保证金,ll月3日由招标办主持举行了开标会。但本次招标由于招标人原因导致招标失败。

  建设单位重新招标后确定甲承包单位中标,并签订了施工合同。施工开始后,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并与甲承包单位协商签订了书面协议,写明了甲承包单位为保证施工质量采取的措施和建设单位应支付的赶工费用。

  施工过程中发生了混凝土工程质量事故……经调查组技术鉴定,认为是甲承包单位为赶工而拆模过早、混凝土强度不足造成的。该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导致直接经济损失4.8万元。

  质量事故发生后,建设单位以甲承包单位的行为与投标书中的承诺不符,不具备履约能

  力,又不可能保证提前竣工为由,提出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认为事故是因建设单位要求赶工引起,不同意终止合同,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提请仲裁,仲裁机构裁定终止合同,甲承包单位决定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

  1.指出该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损失是否应给予补偿?说明理由。

  2.上述质量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做哪些工作?

  3.上述质量事故的调查组应由谁组织,监理单位是否应参加调查组?说明理由。

  4.上述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应由谁提出?技术处理方案核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完成哪些工作?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谁提出?

  5.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是否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说明理由。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是否可依法受理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案例一

  1.该工程合同条款中约定采用总价合同形式不恰当。

  原因:因为项目工程量难以确定,双方风险较大,故不应采用总价合同。

  2.该合同条款中存在的不妥之处和理由如下:

  (1)不妥之处: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料供施工单位参考使用。

  理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供保证资料真实、准确的工程地质和地下主要管网线路资

  料,作为施工单位现场施工的依据。

  (2)不妥之处:允许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给其他施工单位。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

  3.本工程的合同工期应为586天。

  原因:根据施工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协议条款应先于招标文件来解释施工中的矛盾。

  4.对国务院指令暂时停工的处理:

  由于国家指令性计划有重大修改或政策上原因强制工程停工,造成合同的执行暂时中止,

  属于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责任,这不属于业主违约和单方面中止合同,故业主不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赔偿责任。

  对不可抗力的暂时停工的处理:

  承包商因遭遇不可抗力被迫停工,根据合同法规定可以不向业主承担工期拖延的经济责任,业主应给予工期顺延。

  案例二

  1.工程招标投标过程的不妥之处和理由:

  (1)不妥之处:对省内与省外投标人提出了不同的资格要求。

  理由:公开招标应当平等地对待所有的投标人。

  不妥之处: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不同。

  理由:《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不妥之处:招标办主持开标会。

  理由:开标会应由招标人或其代理人主持。

  不妥之处:乙承包单位提交保证金晚于规定时间。

  理由:投标保证金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应在投标截止日前提交。

  (2)招标人招标失败造成投标单位的损失不予补偿。

  理由:招标对招标人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约束力,不能保证投标人中标。

  2.在事故调查前,总监理工程师应该:

  (1)签发《工程暂停令》,指令承包单位停止相关部位及下道工序的施工。

  (2)要求承包单位防止事故扩大,保护现场。

  (3)要求承包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写出书面报告。

  3.质量事故的组织者和参加者是:

  应由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理由:属一般质量事故。

  监理单位应该参加质量事故的调查。

  理由:该事故是由于甲承包单位为赶工拆模过早造成的。

  4.技术处理方案的程序是:

  (1)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方案由甲承包单位提出。

  (2)签发《工程复工令》;监督技术处理方案的实施;组织检查、验收。

  (3)该质量事故处理报告应由甲承包单位提出。

  5.(1)建设单位与甲承包单位所签协议具有与施工合同相同的法律效力。

  理由:合同履行中,双方所签书面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对甲承包单位的诉讼请求不予受理。

  理由:仲裁与诉讼两者只可选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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