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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200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

2008-01-09 08:39   来源: 字体: 打印 收藏

关于公布200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的通知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80号)文件精神,现将2007年度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领证事宜通知如下:

  一、合格标准:

专业名称  科目名称  试卷满分  合格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00  6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100  60 
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100  60 
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100  60 
房地产经纪人  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150  90 
房地产经纪概论  150  90 
房地产经纪实务  150  90 
房地产经纪相关知识  150  90 

  二、领证注意事项:

  1、成绩合格的2007年度非首次报名的考生(即老考生),请于2008年1月29日-30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提交与网上报名相同底片一吋半照片一张,照片背面用圆珠笔写上考试名称、考生姓名、报名序号,并注明“部分科目合格”或“已全部合格”。2007年首次报名的考生,于审核时已交过照片,不需要再次提交。

  2、未按规定时间提交照片的考生,可于每月20日到考评中心补交,并于补交后的第三个周三(法定节假日除外)前来领取证书。

  3、部分科目合格、并已于1月30日前交过照片的考生请于2008年2月15日—16日到市人才考评中心(和平区唐山道52号)一楼服务大厅领取单科合格证书。

  4、全部科目合格(含累计合格)人员,由于人事部尚未将合格证书发到各省市,目前尚不能确定领证日期,领证时间网上另行通知(天津人事考试网,网址)。

  5、考生本人领取合格证书,请出示准考证。

  6、准考证丢失的,需本人前来领取,不得由他人代领。如知道报名序号,领取时请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不知道报名序号,请先拨打96888222(移动用户拨打:125902012)查询报名序号,再凭本人身份证领取。

  7、委托他人代领证书的,须携带考生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并出示代领人身份证。

  8、领取证书后,准考证由考评中心收回。

  9、证书费:每证7元。

  10、领证时间:

  上午8:30—11:30 ;下午13:00—17:00

  市人才考评中心
2008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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