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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知识点:塔式起重机使用安全常识

2015-09-07 11:2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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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起重机“十不吊”:

⑴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不吊;

⑵指挥信号不明确不吊;

⑶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不吊;

⑷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不吊;

⑸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的缺陷或损伤不吊;

⑹斜拉歪吊和埋入地下物不吊;

⑺单根钢丝不吊;

⑻工作场地光线昏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和指挥信号不吊;

⑼重物棱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不吊;

⑽易燃易爆物品不吊。

2、塔式起重机吊运作业区域内严禁无关人员入内,起吊物下方不准站人。

3、司机(操作)、指挥、司索等工种应按有关要求配备,其他人员不得作业。

4、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运物件。

5、作业人员必须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吊物起吊前作业人员应撤离。

6、吊物的捆绑要求:

⑴吊运物件时,应清楚重量,吊运点及绑扎应牢固可靠;

⑵吊运散件物时,应用铁制合格料斗,料斗上应设有专用的牢固的吊装点;料斗内装物高度不得超过料斗上口边,散粒状的轻浮易撒物盛装高度应低于上口边线10cm;

⑶吊运长条状物品(如钢筋、长条状木方等),所吊物件应在物品上选择两个均匀、平衡的吊点,绑扎牢固;

⑷吊运有棱角、锐边的物品时,钢丝绳绑扎处应作好防护措施。

责任编辑:sos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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