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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要点:失职与违约

2013-08-08 10:30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监理工程师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质量检验是违约责任,是失职责任吗?

  违约责任与失职责任的区别和关系是什么?

  失职责任 是违约责任的一部分对吗?

  【回答】学员guanshiqun@jianshe99.com,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好,这里您要分清失职和违约,首先,失职可能带来违约的可能。未按规定程序进行质量检验属于从工作职位来说,就是失职,但同时也构成了违约,因为监理合同中要求建立对质量的监督。

  那么重点就在于,违约来自于当事人对合同履行的过失。失职更偏向于对于当事人的工作职责。前者紧抓合同、后者偏重工作。两者有交际,但是违背的标准不同;违约违背的是合同,失职违背的是职业责任。

  确切的说,失职会带来违约的可能。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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