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的问题
【提问】重大中的一二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
重大中的三四级事故: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相应级别政府批准。
严重质量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一般事故: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对于上述的规定,我硬是没搞清楚。
三四级事故的调查组级别反而比严重事故的级别要低?看上面,感觉严重事故的调查组和重大中的一二级一个级别,没搞清楚,请老师解答。谢谢
【回答】学员lcc367_367,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您的问的是各级主管部门处理权限及组成调查组权限的问题
重大中的一二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组成意见,人民政府批准。
重大中的三四级事故: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相应级别政府批准。
严重质量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重大的一二级事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仅仅是提出组成意见,有人民政府批准。
您别忽略了人民政府的作用!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质量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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