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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复习要点:索赔权利

2013-08-09 09:2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请问:P180索赔意向通知是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而P120的2.工期顺延的确认程序讲的是顺延情况发生后14天内提出报告,二者均为索赔事件日期不一样,应如何理解?

  【回答】学员ji123,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教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P180在索赔事件发生后的28天内向工程师递交索赔意向通知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6条规定的通用的索赔处理程序;教材《建设工程合同管理》P120承包人在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这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3条规定的内容,即当发生教材P120页“1.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1)至(7)发生后14天内,应将延误的工期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可以认为是一种简化了的索赔处理程序,且这种简化了的索赔处理程序仅适用于(1)至(7)所列的情况。

  【追问】教材p180倒数第十行的两句话我不理解,既然他没按规定提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则失去了“索赔权利”,怎么还会有补偿额呢?

  【回答】学员wyq16056,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请您注意,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有:和解、调解、仲裁、诉讼。

  毫无疑问,如果乙方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乙方还有通过诉讼来解决合同争议的权利,进而获得补偿。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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