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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责任的定义与构成是否矛盾

2013-08-12 14:47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  字体:  打印 收藏

  【提问】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定义,即在合同缔结过程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因自己的过失而致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应对信赖其合同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发生的损害。此定义中,无效或被撤销应理解为合同已经成立,但经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判定无效或被撤销。其后的有效成立其基础也应该是合同成立。这样的理解应该没什么问题吧!

  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其3为合同尚未成立。其实根据缔约过失责任的设置原则,应为双方都没有为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而开展工作,是吗?

  我想这里存在一定的误区,请老师给予详细的讲解!

  【回答】学员geyibiao3518,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这里的无效和撤销是相对合同尚未成立而言的。

  2.这里可以是一方,也可以使双方的,只要造成相应的损失和过错都是构成缔约过失的条件。

  ★问题所属科目: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责任编辑: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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