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的合同
有些合同的效力较为复杂,不能直接判断是否生效,而与合同的一些后续行为有关.这类合同即为效力待定的合同。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订立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情况下也不能独立订立合同。
2、无代理权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表见代理人订立的合同:“表见代理”是善意相对人通过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的代理。基于此项信赖.该代理行为有效。善意第三人与无权代理人进行的交易行为(订立合同).其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一般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表见代理人并未获得被代理人的书面明确授权,是无权代理;
(2)客观上存在让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备代理权的理由;
(3)相对人善意且无过失。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以外,该代理行为有效。
5、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无效的。但是,在下列两种情况下合同有效:
(1)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订立的合同有效;
(2)无处分权人通过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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