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承包单位的自检系统
2015年监理工程师:承包单位的自检系统
1、承包单位的自检系统
承包单位是施工质量的直接实施者和责任者。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督与控制就是使承包单位建立起完善的质量自检体系并运转有效。
承包单位的自检体系表现为“三检”即自检-交接检(互检)-专检
(1)作业活动的作业者在作业结束后必须自检;
(2)不同工序交接、转换必须由相关人员交接检查;
(3)承包单位专职质检员的专检;
为实现上述三检,承包单位必须有整套的制度及工作程序;具有相应的试验设备及检测仪器,配备数量满足需要的专职质检人员及试验检测人员。
2.监理工程师的检查
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检查与验收,是对承包单位作业活动质量的复核与确认;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决不能代替承包单位的自检,而且,监理工程师的检查必须是在承包单位自检并确认合格的基础上进行的。专职质检员没检查或检查不合格不能报监理工程师,不符合上述规定,监理工程师一律拒绝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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