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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的变更与估价

2015-03-25 10:5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工程变更

1.变更权

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一版)的约定,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的任何时间,工程师可通过发布指示或要求承包商提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承包商应遵守并执行每项变更,除非承包商立即向工程师发出通知,说明(附详细根据)承包商难以取得变更所需的货物。工程师接到此类通知后,应取消、确认或改变原指示。每项变更可包括:

(1)合同中包括的任何工作内容的数量的改变(但此类改变不一定构成变更);

(2)任何工作内容的质量或其他特性的改变;

(3)任何部分工程的标高、位置和(或)尺寸的改变;

(4)任何工作的删减,但要交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5)永久工程所需的任何附加工作、生产设备、材料或服务,包括任何有关的竣工试验、钻孔和其他试验和勘探工作;

(6)实施工程的顺序或时间安排的改变。

除非并直到工程师指示或批准了变更,承包商不得对永久工程作任何改变和(或)修改。

2.变更程序

如果工程师在发出变更指示前要求承包商提出一份建议书,承包商应尽快做出书面回应,或提出他不能照办的理由(如果情况如此),或提交:

(1)对建议要完成的工作的说明,以及实施的进度计划;

(2)根据进度计划和竣工时间的要求,承包商对进度计划做出必要修改的建议书;

(3)承包商对变更估价的建议书。

(二)工程变更的估价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工程师应通过FIDIC(1999年第一版)第12.1款和第12.2款商定或确定的测量方法和适宜的费率和价格,对各项工作的内容进行估价,再按照FIDIC第3.5款,商定或确定合同价格。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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