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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开庭和裁决

2015-03-26 14:5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开庭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2)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及国家机密的除外。

(3)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2、证据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

3、辩论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4、裁决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仲裁庭裁决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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