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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2015-03-26 14:4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是指违反合同的当事人不论是否承担了赔偿金或者承担了其他形式的违约责任,都必须根据对方的要求,在自己能够履行的条件下,对合同未履行的部分继续履行。

1、继续履行的条件

(1)当事人一方有违约事实;

(2)另一方当事人提出了继续履行的请求;

(3)继续履行确有可能。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注意:继续履行是一种可以与其他方式同时适用,且在实践中通常与其他方式同时适用的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比如施工合同中约定了延期竣工的违约金,承包人没有按照约定期限完成施工任务,承包人应当支付延期竣工的违约金,但发包人仍然有权要求承包人继续施工。

(二)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发生在履行合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下,由违约方采取的修理、更换、重新制作、退货、减少价格或报酬等措施。

建设工程合同中,采取补救措施是施工单位承担违约责任常用的方法。

(三)赔偿损失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履行合同后可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额的赔偿办法。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金与赔偿损失不能同时采用。

(五)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但是两种违约责任不能同时使用。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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