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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质押分类

2015-03-26 11:3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动产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人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2、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力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

可以质押的权利:

(1)票据类(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股票类;

(3)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其他。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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