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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抵押物

2015-03-26 11:2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抵押物(不动产或价值较大动产)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轻易不会灭失;

(2)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

1、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1)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拥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3)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抵押的其它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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