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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抵押的效力

2015-03-26 11:3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要告知所有方,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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