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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违约责任的概念

2015-03-26 14:3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是指当事人不能履行或者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适当履行则包括不履行以外的其它所有违约情况。

对于违约产生的后果,并非一定要等到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后才追究违约方的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的,当事人也应当承担责任。所谓“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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