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
(二)抵押物(不动产或价值较大动产)
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能够成为抵押物的财产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1)轻易不会灭失;
(2)所有权的转移应当经过一定的程序。
1、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1)抵押人所拥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拥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它财产;
(3)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的荒山、荒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6)依法可抵押的其它财产。
2、禁止抵押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5)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其它依法不得抵押的财产。
(三)抵押的生效
1、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土地使用权、房地产、林木、航空器、船舶、车辆等。
2、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其它财产,可自愿办理登记。
(四)抵押的效力
1、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2、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要告知所有方,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3、转让抵押物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或向第三人提存,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抵押要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得转让。
(五)抵押权的实现
1、清偿
(1)债务届满,可协议将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来偿还;
(2)协议不成,抵押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3)抵押物折价或变卖后,价款超过债权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同一财产设定多重抵押的处理方法
(1)抵押合同均登记生效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2)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按债权比例清偿;
(3)抵押物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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