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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无效合同

2015-03-26 14:1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无效合同的概念

无效合同是指当事人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订立的,国家不承认其效力,不给予法律保护的合同。无效合同从订立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论合同履行到什么阶段,合同被确认无效后,这种无效的确认要溯及到合同订立时。

(二)合同无效的情形

1、无效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2、无效合同的免责条款

合同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约定免除或者限制其未来责任的合同条款。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三)无效合同的确认

无效合同的确认权归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合同当事人或其他任何机构均无权认定合同无效。

(四)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即为无效。履行中的合同应当终止履行,尚未履行的不得继续履行。对因履行无效合同而产生的财产后果应当依法进行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追缴财产,收归国有。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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