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
(一)可变更或可撒销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是指欠缺生效条件,但一方当事人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内容变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归于消灭的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可变更或可撤销发生争议,只有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有权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的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是合同被变更、撤销的前提,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当事人如果只要求变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其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其合同: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3、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二)合同撤销权的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三)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
合同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相同,也是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缴财产、收归国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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