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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合同的转让

2015-03-26 14:30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债权转让和债务承担、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三种情况。

(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但下列情形债权不可以转让:

(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根据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二)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情况。

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

①《合同法》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②《合同法》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三)权利和义务同时转让

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

1、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2、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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