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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证

2015-03-26 11:1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保证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涉及至少三方主体: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债务人不能做保证人,保证人必须由第三方承担。

2、种类

(1)一般保证

①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②如何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经审判仲裁,并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

(2)连带责任保证

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采用;

②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二)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2、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3、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情况;

2、保证的内容;

3、其它约定事项。

(四)保证责任

1、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五类);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主合同变动,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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