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和分类
1、概念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
涉及至少三方主体:保证人、被保证人(债务人)和债权人。债务人不能做保证人,保证人必须由第三方承担。
2、种类
(1)一般保证
①首先由债务人清偿债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才由保证人代为清偿;
②如何判断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经审判仲裁,并强制执行仍无法履行债务时。
(2)连带责任保证
①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采用;
②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偿还。
(二)保证人的资格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以下组织不能作为保证人:
1、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与职能部门,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除外;
2、国家机关,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组织贷款的除外;
3、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三)保证合同的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情况;
2、保证的内容;
3、其它约定事项。
(四)保证责任
1、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五类);
2、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4、主合同变动,应当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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