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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不可抗力事件的合同责任

2015-03-30 16:0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合同约定工期内发生的不可抗力

施工合同范本通用条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方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承发包双方人员的伤亡损失,分别由各自负责;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迟延履行合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按照合同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是转移风险的有效措施。如果工程是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险,当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的时间内,发包人应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若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期竣工,承包人也应自费办理保险的延续手续。对于保险公司的赔偿不能全部弥补损失的部分,则应由合同约定的责任方承担赔偿义务。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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