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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发包人的义务

2015-03-30 15:0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通用条款规定以下工作属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并在开工后继续解决以上事项的遗留问题。约定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以便承包人能够及时接收适用的施工现场,按计划开始施工。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并保证施工期间需要。约定三通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如要求承包人自己从水源地(如附近的河中取水)或自己用柴油机发电解决施工用电,也应在专用条款内明确,说明通用条款的此项规定本合同不采用。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移交给承包人交通通道或设施的开通时间和应满足的要求。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保证数据真实,位置准确。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向承包人提供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时间。

(5)办理施工许可证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以及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法律、法规规定的申请批准手续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证件(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发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时间,以便承包人合理进行施工组织。

(6)确定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并进行现场交验。专用条款内需分项明确约定放线依据资料的交验要求.以便合同履行过程中合理地区分放线错误的责任归属。

(7)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具体的时间。

(8)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专用条款内需要约定具体的范围和内容

(9)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专用条款内需要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约定相关的内容。

虽然通用条款内规定上述工作内容属于发包人的义务,但发包人可以将上述部分工作委托承包方办理,具体内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属于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义务,如果出现不按合同约定完成,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时,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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