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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发包人的支付责任

2015-03-30 15:5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发包人应在双方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支付,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延期付款协议中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以及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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