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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监理人权利

2015-03-30 14:0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委托监理合同中赋予监理人的权利包括

(1)完成监理任务后获得酬金的权利。

酬金包括:正常酬金、附加工作或额外工作酬金以及适当的物质奖励。

正常酬金的支付程序和金额,以及附加与额外工作酬金的计算办法以及奖励办法应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2)终止合同的权利。

如果由于委托人违约严重拖欠应付监理人的酬金,或由于非监理人责任而使监理暂停的期限超过半年以上,监理人可按照终止合同规定程序,单方面提出终止合同,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力包括: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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