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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安全防护

2015-03-30 16:0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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