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的保修通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以委托其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时,承包人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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