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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监理人执行监理业务可以行使的权力

2015-03-30 14:1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按照范本通用条件的规定,监理委托人和第三方签订承包合同时可行使的权力包括:

(1)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工程设计的建议权,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2)对实施项目的质量、工期和费用的监督控制权。

(3)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组织协调的主持权。

(4)在业务紧急情况下,为了工程和人身安全,尽管变更指令已超越了委托人授权而又不能事先得到批准时,也有权发布变更指令,但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5)审核承包人索赔的权力。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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