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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合同订立程序之要约

2015-03-31 15:07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必须是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必须具备合同的主要条款。有些合同在要约之前还会有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并不是合同成立过程中的必经过程,在法律上无需承担责任。

a,要约生效。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b.要约撤回与撤销。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a)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b)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c.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a)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b)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c)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d)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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