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建设工程监理涵义及性质
(一)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造价、进度进行控制(三控),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两管),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一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工程监理单位在建设单位的委托授权范围内从事专业化服务活动。
建设工程监理的涵义需要从以下几方面理解:
1.建设工程监理行为主体
建设工程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由工程监理单位实施工程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工程监理单位。
建设工程监理不同于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后者属于行政性监督管理,其行为主体是政府主管部门。同样,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监督管理都不是工程监理。
2.建设工程监理实施前提
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和授权。工程监理单位只有与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订立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明确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服务期限和酬金,以及双方的义务、违约责任后,才能在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监理。
3.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
建设工程监理实施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1)法律法规。
①法律:《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
②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③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2)工程建设标准。
包括: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等。
(3)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
包括: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以及与所监理工程相关的施工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等。
4.建设工程监理实施范围
目前,建设工程监理定位于工程施工阶段,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在工程勘察、设计、保修等阶段提供的服务活动均为相关服务。
工程监理单位可以拓展自身的经营范围,为建设单位提供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策划决策和建设实施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服务。
5.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职责
“三控两管一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定职责。
(二)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
建设工程监理的性质可概括为服务性、科学性、独立性和公平性四个方面。
1.服务性
为建设单位提供管理和技术服务。
2.科学性
工程监理单位只有采用科学的思想、理论、方法和手段,才能驾驭工程建设。
3.独立性
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公平性
工程监理单位需要公平地对待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公平性是建设工程监理行业能够长期生存和发展的基本职业道德准则。
特别是当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发生利益冲突或者矛盾时,工程监理单位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为准绳,在维护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损害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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