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流分享,早日上岸!

扫码添加老师进群
当前位置:建设工程教育网 > 监理工程师 > 备考资料 > 复习资料 > 正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招标范围和方式

2015-03-31 17:1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可以邀请招标的项目。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2)可以不招标的项目。

除《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①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②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③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④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

⑤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责任编辑:lala

阅读排行

更多
课程

免费视频

更多

免费题库

更多

免费资料下载排行

更多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