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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总则的主要内容:合同效力

2015-03-31 15:3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效力待定合同。

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②无权代理人代订的合同。

3)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通常有两种情形,即:整个合同无效(无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条款无效。

①无效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a.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e.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②合同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a.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b,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4)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①可变更或者撤销合同的情形。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a.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b.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②撤销权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a.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b.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③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合同的法律后果。

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对当事人依据无效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依法进行如下处理:

a.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b.赔偿损失。

c.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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