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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2015-03-31 16:1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1)工程发包。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2)报审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不得使用。

(3)委托建设工程监理。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监理。

(4)工程施工阶段责任和义务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2)按照合同约定,建设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建没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3)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5)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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