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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主要内容:投标

2015-03-31 14:4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1)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内容。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建设施工项目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内容。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的送达。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在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2)联合投标。

联合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和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其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承担连带责任。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3)其他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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