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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基本理论与相关法规:合同管理制

2015-03-31 13:58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合同法》明确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与转让、终止、违约责任等有关内容以及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委托合同在内的15类合同,为实行合同管理制提供了重要法律依据。

1.工程项目合同体系

在工程项目合同体系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是两个最主要的节点。

(1)建设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

为实现工程项目总目标,建设单位可通过签订合同将工程项目有关活动委托给相应的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服务机构,相应的合同有:工程承包(总承包、施工承包)合同、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工程咨询(可行性研究、技术咨询、造价咨询)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工程保险合同、贷款合同等。

(2)施工单位的主要合同关系。

施工单位作为工程承包合同的履行者,也可通过签订合同将工程承包合同中所确定的工程设计、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部分任务委托给其他相关单位来完成,相应的合同有:工程分包合同、材料设备采购合同、运输合同、加工合同、租赁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保险合同等。

2.合同管理制与工程监理制的关系

(1)合同管理制是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重要保证。

建设单位委托监理时,需要与工程监理单位建立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义务和责任。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监理时,需要通过合同管理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进度目标。合同管理制的实施,为工程监理单位开展合同管理工作提供了法律和制度支持。

(2)工程监理制是落实合同管理制的重要保障。

实行工程监理制,建设单位可以通过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更好地实现建设工程项目目标。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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