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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2015-04-01 10:53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规定,项目监理机构应依据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合同管理,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事宜。施工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协助建设单位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施工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

1.工程暂停及复工

包括: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权力和情形;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的监理职责;工程复工申请的批准或指令。

2.工程变更

包括: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处理程序、工程变更价款处理原则;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的监理职责。

3.费用索赔

包括:处理费用索赔的依据和程序;批准施工单位费用索赔应满足的条件;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的监理职责;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提出索赔时的监理职责。

4.工程延期及工期延误

包括:处理工程延期要求的程序;批准施工单位工程延期要求应满足的条件;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的监理职责;发生工期延误时的监理职责。

5.施工合同争议

处理施工合同争议时的监理工作程序、内容和职责。

6.施工合同解除

(1)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的监理职责;

(2)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的监理职责;

(3)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的监理职责。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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