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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内容:合同管理

2015-04-01 16:02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完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应包括施工招标的策划与实施;合同计价方式及合同文本的选择;合同谈判及合同条件的确定;合同协议书的签署;合同履行检查;合同变更、违约及纠纷的处理;合同订立和履行的总结评价等。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项目监理机构在处理工程暂停及复工、工程变更、索赔及施工合同争议、解除等方面的合同管理职责如下:

(一)工程暂停及复工处理

1.签发工程暂停令的情形

(1)建设单位要求暂停施工且工程需要暂停施工的;

(2)施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或拒绝项目监理机构管理的;

(3)施工单位未按审查通过的工程设计文件施工的;

(4)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5)施工存在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暂停令,应事先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应在事后及时向建设单位作出书面报告。

2.工程暂停相关事宜

暂停施工事件发生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情况。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有关各方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因工程暂停引起的与工期、费用有关的问题。

因施工单位原因暂停施工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检查、验收施工单位的停工整改过程、结果。

3.复工审批或指令

当暂停施工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复工报审表及有关材料,符合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审查意见,并应报建设单位批准后签发工程复工令;

施工单位未提出复工申请的,总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指令施工单位恢复施工。

(二)工程变更处理

1.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处理程序

(l)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变更申请,提出审查意见。

对涉及工程设计文件修改的工程变更,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修改工程设计文件。

(2)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影响作出评估。

(3)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共同协商确定工程变更费用及工期变化,会签工程变更单。

(4)项目监理机构根据批准的工程变更文件监督施工单位实施工程变更。

2.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处理职责

项目监理机构可对建设单位要求的工程变更提出评估意见,并应督促施工单位按会签后的工程变更单组织施工。

(三)工程索赔处理

工程索赔包括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申请。

1.费用索赔处理

当施工单位的费用索赔要求与工程延期要求相关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提出费用索赔和工程延期的综合处理意见,并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

因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建设单位损失,建设单位提出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应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处理。

2.工程延期审批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工程延期审批程序和施工合同约定的时效期限审批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延期申请。施工单位因工程延期提出费用索赔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按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四)施工合同争议与解除的处理

1.施工合同争议的处理

项目监理机构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的程序处理施工合同争议。在处理施工合同争议过程中,对未达到施工合同约定的暂停履行合同条件的,应要求施工合同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在施工合同争议的仲裁或诉讼过程中,项目监理机构应按仲裁机关或法院要求提供与争议有关的证据。

2.施工合同解除的处理

(1)因建设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并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2)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确定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的款项,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后,书面提交施工单位应得款项或偿还建设单位款项的证明。

(3)因非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原因导致施工合同解除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处理合同解除后的有关事宜。

责任编辑: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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