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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复习知识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的表现行为

2015-07-13 16:14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一、违法行为现行法律法规对监理工程师的法律责任专门作出了具体规定,如《建筑法》第35条、《刑法》第137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等,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二、违约行为工程监理企业是法定意义的合同主体,但委托监理合同具体履行时是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企业来实现的,因此,当监理工程师出现工作过失,违反了合同约定,其行为将被视为监理企业违约,由监理企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监理企业在承担责任后,根据聘用协议或责任保证书,有权在企业内部对相应有过失责任的监理工程师追偿部分损失。所以,由于监理工程师个人过失引发的合同违约行为,监理工程师应当与监理企业承担一定的连带责任。

  三、安全生产责任监理工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将与质量、安全事故责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1、违章指挥或发出错误指令,引发安全事故的;2、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由此引发安全事故的;3、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从而引发安全事故的。最后,监理人员的工作责任心体现在现场监理工作的每一个环节。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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