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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有哪些?

2015-07-13 13:39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1、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的规定: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2、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单位关系得限制性规定: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又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工程的监理业务。

  3、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监理的依据和监理责任: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装饰工程承包合同,代表业主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4、监理人员资格要求及权利方面的规定:监理单位应选派具有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行施工现场监理。未经监理人员认可,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监理人员认可业主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5、监理方式的规定:监理人员应当按照监理规范的要求,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装饰工程实施监理。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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