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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复习知识点:超高层建筑的定义

2015-07-15 16:03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人口迅速增加,用地紧张的困境日益突出,超高层建筑可以更充分地利用有限空间,节约土地,通过集中布设地上、地下的各种管线而降低市政工程的投资。而且超高层建筑汇集了城市在建筑、结构、机械设备、建筑材料和施工技术等所有科技的最高成就,表现了城市社会、经济文化程度和现代化步伐,许多超高层建筑更是成为了一个城市或地区的重要景观和地标。此外,超高层建筑面积大,将多种功能,如办公、旅馆、公寓和购物综合在一座建筑里,方便了人们的生活。我国的建筑规范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超高层建筑”的定义,而是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均视为“高层民用建筑”。1972年,在美国宾夕法尼亚洲伯利恒市召开的国际高层建筑会议对高层建筑的定义取得了较统一的认识,把高层建筑划分为四类:第一类高层建筑:9~16层(最高到50m);第二类高层建筑:17~25层(最高到75m);第三类高层建筑:26~40层(最高到100m);第四类超高层建筑:40层以上(高度在100m以上)。

  我国《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超高层虽无明确规定,但对于高度超过100m,层数超过32层的建筑在避难层、停机坪、消防水压、灭火设施、正压排烟及火灾自动报警方面都有特殊的要求。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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