旁站监理不仅是体现监理企业存在的重要价值依据,也是监理执行法律和规范应有之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领域的一部重要的法规。它第一次将旁站监理以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充分说明旁站监理在监理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因此,监理企业进行旁站监理是法律赋予的重要职责。《建设工程监理规范》是指导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工作的技术法规,它不仅对旁站的概念进行了准确的定义,而且对旁站的部位、人员的等进行了规定。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应进行旁站的部位主要是“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而进行旁站监理的人员主要则是专业监理工程师安排的监理员。按照这一规定,专业监理工程师是旁站监理的责任主体,他必须根据工程的实际需要,对旁站工作实施统一安排,而监理员的旁站监理的直接责任主体,他必须对旁站监理的工作质量承担直接的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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