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有的法律没有要求监理工程师对安全生产负责。《建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建筑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安全事故的发生。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负责。”《建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施工现场安全又建设施工企业负责。”《安全生产法》第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建筑法》和《安全生产法》的相关安全责任条款中可以看出,没有一条是和监理企业相关的。由此可见,建筑工程安全管理的职责在政府主管部门,而施工安全的责任应由施工企业负责。将施工企业应当承担的工程施工安全责任推卸给监理企业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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