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复习知识点:发包人与监理的关系问题
过去有实例表明,监理方与承包人串通,架空发包人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就是监理方没有摆正监理与发包人关系的症结。
大家知道,发包人与监理之间是通过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都要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权力和义务。监理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进行监理,从另一层意义上讲,监理也是发包人的组成,他根据发包人的授权,行使该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权,就这层意义来说,监理就是该项目发包人的代表,其渊源于国外的工程咨询公司。就我国国情而言,监理既要维护发包人的合法利益,但不是发包人在该项目上的利益代表。监理必须依据工程建设监理合同、设计文件、有关规范、规定及相关法律对项目实施独立、科学、公正的监理,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或解除监理合同,但不得干预和影响监理的正常工作,不得随意变更监理指令。监理接受发包人的委托,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与管理,要对发包人负责,监理的一切活动必须以监理合同和工程承包合同为依据,以实现三个控制为目的,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在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要做到不偏不倚、独立、客观、公正。关于监理的“独立问题”,余另有认识,将专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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