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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复习知识点:施工阶段事中的控制

2015-07-20 10:22  来源:建设工程教育网整理  字体:  打印 收藏

  (1)对承包单位自检与专检的监控。作业结束后,经承包单位自检专职质检员检查并确认合格,或不同工序交接、转换由相关人员交接检查后,上报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不符合上述规定,监理工程师一律拒绝进行检查。监理工程师的质量监督与控制是使承包单位建立完善的自检体系并运行有效,是对承包单位作业活动质量的复核与确认。

  (2)技术复核工作的监控。对工程的定位、轴线、标高,预留孔洞的位置和尺寸,预埋件,管线的坡度、混凝土配合比等涉及施工作业活动基准和依据的技术工作,经承包单位进行复核性检查,将复核结果报送,监理工程师复核确认后,才能进行后续相关的施工,避免基准失误给整个工程质量带来难以补救的或全局性的危害。

  (3)见证取样送检工作的监控。为确保工程质量,建设部规定,在市政工程及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对工程材料、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承重墙体的砂浆试块、结构工程的受力钢筋(包括接头)实行见证取样。

  (4)工程变更的监控。工程变更的要求可能来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承包单位,无论哪一方提出的变更要求,都可能涉及到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监理工程师要慎重考虑,将变更后产生的效果与现场变更会引起承包单位的索赔产生的损失加以比较,权衡后再做出决定。

  (5)质量记录资料的监控。质量资料是施工承包单位进行施工或安装期间,实施质量控制活动的记录,还包括监理工程师对这些质量控制活动的意义及施工承包单位对这些意见的答复,它记录了施工阶段质量控制活动的全过程。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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