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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知识:监理工程师的职权

2015-10-23 14:34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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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的职权是通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来规定的,不必单独授予。FIDIC合同条件通用条件的绝大部分条款都涉及到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对监理工作具体应该怎样做规定得非常细致,其中一些主要职权如下:

1、向承包商发布信息和指令,如开工令、停工令等。

2、要求承包商制定详尽的工程进度计划,并予以审批,有权审查施工方案和用款计划。3、接收并检验承包商报送的材料样品,批准或拒收材料,如果用了不合格的材料,有权下令将该部分工程拆除。

4、对工程的每道工序进行开工审批及完工验收,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不得开工。

5、监视工地,对重要工序要旁站监督。

6、批准分包合同。

7、解释合同中的歧义。

8、命令暂停施工。

9、警告承包商进度太慢。

10、证明承包商的违约行为。

11、决定计日工的使用。

12、批准或拒绝延期和费用赔款要求。

13、发布工程变更令。

14、确定变更工程和额外工程的价格。

15、核对承包商完成的工程量。

16、签发付款证书。

17、签发移交证书。

18、签发缺陷责任证书。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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