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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合同管理:施工准备阶段发包人的义务

2015-10-23 08:01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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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顺利开工,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责任完成满足开工的准备工作。

(一)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工程用地和施工的临时占地,施工场地的移交可以一次完成,也可以分次移交,以不影响单位工程的开工为原则。

2.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地下管线包括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的埋设位置,以及地下水文、地质等资料。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

3.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

(二)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交底,以便承包人制定施工方案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三)约定开工时间

考虑到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差异,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没有将开工时间作为合同条款,具体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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