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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监理工程师复习重点:工期延误的制约

2015-11-08 11:06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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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由于承包单位自身的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承包单位又未按照监理工程师的指令改变延期状态时,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通常可以采用下列手段予以制约:

1、停止付款

按照FIDIC合同条件规定,当承包单位的施工活动不能使监理工程师满意时,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承包单位的支付申请。因此,当承包单位的施工进度拖后,又不采取积极措施时,监理工程师可以采取停止付款的手段制约承包单位。

2、误期损失赔偿

停止付款一般是监理工程师在施工过程中制约承包单位延误工期的手段,而误期损失赔偿则是当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完成合同范围的工作时对其的处罚。按照FIDIC合同条件规定,如果承包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工期和条件完成整个工程,则应向建设单位支付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金额,作为该项违约的损失赔偿费。

3、终止对承包单位的雇佣

为了保证合同工期:FIDIC合同条件规定,如果承包单位严重违反合同,而又不采取补救措施,则建设单位有权终止对他的雇佣。例如:承包单位接到监理工程师的开工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推迟开工时间,或在施工过程中无任何理由要求延长工期,施工进度缓慢,又无视监理工程师的书面警告等,都有可能受到终止雇佣的处罚。

终止雇佣是对承包单位违约的严厉制裁,因为建设单位一旦终止了对承包单位的雇佣,承包单位不但要被驱逐出施工现场,而且还要承担由此而造成的建设单位的损失费用。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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