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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工程师复习要点:对违反规定的监理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

2015-11-25 15:09  来源:来源于网络  字体:  打印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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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保障其依法经营业务,《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监理单位,由资质管理部门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直至收缴《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主要责任者的刑事责任。

违反规定的行为指:

(1)申请设立或者定级、升级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2)超越核定的监理业务范围或者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监理活动的

(3)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监理申请批准书》或者《监理许可证书》、《资质等级证书》的

(4)徇私舞弊,损害委托单位或者被监理单位利益的

(5)因监理过失造成重大事故的

(6)变更或者终止业务,不及时办理核批或备案手续和在报纸上公告的。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责任编辑:you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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